财税[2006]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6]162号
【发文日期】 2006-11-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为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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