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5: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外字(1995)00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5)0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66号《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发(1994)2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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