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4: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22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2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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