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4: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149号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1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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