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2: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55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55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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