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好消息!本月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重新评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205/13/157_1652438800267.png?width=926&size=152398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其中对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政策有了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公告》内容解读
《公告》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规定进行了两方面的优化调整:
1
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为确保守信企业及时享受优质服务,失信企业及时纳入从严管理,《公告》要求,税务部门应于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年度评定。
2
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为鼓励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企业,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评定其分类管理类别,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的规定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http://file.tax100.com/o/202205/13/863_1652438800657.gif?width=500&size=87448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