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1999】01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征字【1999】0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用有关为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 53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交由我系统代收费工作之外,其余地方自行收费项目,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得代收。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