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关于答复部分地州反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问题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会《关于答复部分地州反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问题的函》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关于答复部分地州反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问题的函》(新人教基{1998}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管人新人教基{199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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