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资格年审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资格年审的批复新地税函〔2007〕316号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认定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7年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中介机构的请示》(石地税发2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21号、国税发135号文件和区局《关于做好全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16号)文件规定,区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组于4月19日对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业务进行了年度审核。经审核,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自取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以来,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代开发票、保管发票、缴销发票;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税款,确保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能够及时报送代开发票电子信息,并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建立帐务,代开货运业发票的有关制度得到了认直落实。经研究,同意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资格的年审。
请你局进一步做好对石河子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代开货运业发票工作的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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