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1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1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14号)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分别向区局上报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函98号)公布的19家科研机构。
2、 转制之日系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撤销编制之日,转制注册之日系指工商注册登记之日。两者不一致的,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日按照“孰先”的原则执行。
新政办函98号文件下发后,新传制科研机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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