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4: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8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60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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