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4:38

财税[2013]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3]59号
【发文日期】 2013-09-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节选我省企业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451、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
452、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
453、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
454、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
455、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
456、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
457、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
458、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
459、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
460、中央储备粮杭州直属库
461、中央储备粮宁波直属库


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储备棉库
(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单位
12、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绍兴直属库


三、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中央直属储备糖库、肉库
(一)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二)中央直属储备糖库
14、宁波中央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
15、浙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税[2013]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