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20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地税发2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业已公布,将于2005年1月2日起正式施行。区局根据“9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以下简称“138号通知”)要求,结合全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要高度重视欠税公告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欠税管理的规定,切实掌握“9号令”“138号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使欠税公告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9号令”、“13号通知”和《实施办法》的社会宣传、辅导,全面向那会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
三、 各地在执行“9号令”、“138号通知”和《实施办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信息。各地要把欠税公告与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相结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四、 各地实施欠税公告时,可以只对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以来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五、 为营造欠税公告氛围,加大清欠力度,保证组织收入工作“开门红”,区局要求首次欠税公告时间为:2005年3月至5月,各地务于2005年3月10日前发出第一批欠税公告信息,在5月底前公告处全部欠税信息。往后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公告。
各地要借公告之契机,进一步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杜绝新欠,最大限度地清理陈欠。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并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首次公告信息上报区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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