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1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5号)精神,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定期交换税收减免、企业认定、《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情况信息。
对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应依次向主管地方税务、国家税务局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有关减免税情况通报同级国家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审批意见不一致的,上报各自上级部门,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共同审核审批。
《通知》一、(三)3称“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是指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比预核定时增加或减少,并增减人数占原安置人数10%(含10%)以上的企业,其税收减免按上述原则申请审批。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分别在7个工作日办结各自的审批,遇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
三、对于由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登记并加盖公章。“时间”指批准享受的时间;“再就业情况”指从事经营的名称或被吸纳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是指减免税种、期限,对被企业吸纳的暂不填写;“经办部门”指审批税务机关;“经办人”指企业受理税务人员。登记后应回发证机关备案。
四、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对象,限自治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全区范围内通用。
五、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统称企业实体,不再分新办企业和原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式样见附件1,以下简称《企业实体认定证明》。《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编号说明见附件2)免费发放。元《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统称《认定证明》)不再发放。
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仍持原核发的《认定证明》按原规定监督检查。
六、年度检查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9号)规定进行年检。 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满3年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享受政策企业吸纳满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企业仍按照原审批的优惠政策享受直至满3年;未满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直至累计满3年。
九、鉴于《通知》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3号),因此,2002年9月30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无论是否取得了《再就业优惠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上级机关汇报。
附: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统一编号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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