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11 01:10:0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收入篇

1.问: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征税收入审核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不征税收入只有在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即有文件、有办法、单核算,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进行调整,在收入总额中调减,但企业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费用、折旧、摊销是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定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这就要求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一定要按文件要求取得拨款单位的文件,并对此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对超过60个月还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要及时并入到企业收入总额进行计税,同时可以计算并入收入的部分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2.问: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免税收入审核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四种收入为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两种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一种是居民企业VS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一种是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企业按照财税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方可获得免税资格,但免税资格并不等同于免税,企业需取得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四类收入方可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该组织从事的是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经营性收入,是不享受免税政策的。

3.问: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一般收入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收入原则把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二是收入范围要特别注意其他收入的范围确认。三是准确把握收入时点。

4.问:2021年,企业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这个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是否要计入所得税税收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需并入收入总额。

5.问:现在好多税收优惠都是纳税人自行填表享受,纳税人在自行填表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
答:为了让纳税人更好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获得感,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在填写各类税收申报表或是报送各类税收资料的过程中,切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表间逻辑关系要正确,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表第13行的“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一致。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复核功能对年度申报表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收入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