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1: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征字[2001]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征字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兵团各师(局)外经贸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lt;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gt;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155号)转发你们。我区增加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届时原三联货代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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