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1:53

[93]浙税明电14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93]浙税明电14号
【发布文号】 [93]浙税明电14号
【发文日期】 1993-12-3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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