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10 10:02:2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川人社办发〔2022〕2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2〕2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2〕29号
全文有效
2022.5.6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实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按规定划分特困行业企业类型,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马上办”等服务方式,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省上将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地及时贯彻落实政策,各市(州)要按季(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周军,028-86148161
养老保险处 峗巍,028-86110116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陈波,028-87423786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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