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31: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2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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