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9:10

浙地税函[2008]23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合国税系统做好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合国税系统做好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239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8]239号
【发文日期】 2008-05-1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一条“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因素,国税系统代征功能模块中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确定为5%,其中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其中“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因素”的表述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总局近期组织开发了国税系统征管软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经过试点单位的试运行后,已从2008年4月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配合国税系统搞好代征税(费)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局应积极主动配合同级国税局应用总局统一开发的功能软件,做好对国税门征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的准备工作,并根据我省现行规定,向负责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同级国税局提供适用于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标准和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在内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因素,国税系统代征功能模块中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确定为5%,其中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便于国税征收机关对"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维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级地税局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国税征收机关提供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并建立税收票证的发放、结报缴销以及代征税款的划解制度。
三、各级地税局应及时做好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款后所划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配比分离及分别入库的工作。如教育费附加无法按配比分离入库的,根据国税代征票款结报情况每月按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2%进行一次性调库。同时,各级地税局应按季(于季末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此项工作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各级地税局应抓紧落实本通知所提出的要求,并将本地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于2008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

二ОО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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