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2-5-9 14:29:41

【持续关注】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立法模板》(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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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作为 OECD / G20 BEPS 包容性框架正在进行工作的一部分,以实施双支柱方案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正在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立法模板》(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5月6日发布的这份公众咨询文件(法国称之为法律意见书)仅包含支柱一金额A下涉及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的模块(第五个模块)。包容性框架已同意发布本文件,以获取公众意见,但该规则草案并未反映关于文件实质内容的共识。利益相关者对规则草案的反馈意见将有助于包容性框架成员进一步完善和最终确定相关规则。
感兴趣的各方可在2022年5月20日之前发送书面意见。咨询文件中提供了提交意见的说明。需要提醒各参与方注意是:所有收到的书面意见都将公开。以集体“团体”或“联盟”的名义提交的意见,或由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提交意见的任何人提交的意见,应指明属于该集体团体的所有企业或个人,或评论员代表其行事的人。即将举行的公众咨询会议的发言人和其他参与者将从及时提供书面意见的人中选出。
01
概述
作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一部分,OECD开发了支柱一的金额A,它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位于消费者所在地(以下简称“市场辖区”)的大型高利润企业(以下简称“适用集团”)的部分利润引入一项新的征税权。根据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适用集团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以上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从规则生效七年后开始,根据金额A规则的审查结果,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
根据2月18日OECD秘书长提交给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的税收报告,OECD将金额A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将扩展到13个模块(注:原支柱一蓝图报告为9个模块),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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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对金额A各个模块进行公众咨询。第一个模块为收入来源和联结度规则(已于2月4日发布,2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其将决定市场辖区何时有权获得根据金额A重新分配利润并对其进行征税,即使有关的适用集团在该管辖区没有实体存在;第二个模块为税基确定规则(已于2月18日发布,3月4日截止征求意见),其的目的是确定适用集团的利润(或亏损),该利润(或亏损)将用于计算其部分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的金额。第三个模块是范围测试规则(已于4月4日发布,4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其目的确定哪些跨国企业集团被纳入金额A的范围,并确保金额A仅适用于大型高利润企业,同时为纳税人是否被纳入其适用范围提供确定性。第四个模块采掘业排除规则(已于4月14日发布,4月29日截止征求意见),其目的是将采掘活动产生的利润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是第五个模块,其目的是将受监管金融机构的收入和利润排除在金额A的适用范围之外,因为该行业已经受到反映公司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约束,且其利润产生的位置通常与市场辖区保持一致。
02
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规则草案包含标题2适用范围及标题9定义,以及4月4日发布的公众咨询文件的主题。该规则草案亦加入了解释性脚注,以协助公众评论员审阅实质性建议,并指出在评注中预计将列入哪些进一步的资料。
规则草案指出: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将把来自受监管金融机构的收入和利润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该行业的定义特征是,它受到一种独特形式的监管,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反映了公司承担的风险。正是这种监管驱动因素通常有助于使利润产生的位置与市场辖区保持一致。排除的范围源于该要求,这意味着受特定资本措施约束的实体(且仅这些实体)被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
规则草案定义了六类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存托机构、抵押机构、投资机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人、混合金融机构,并增加了第七类排除适用情形: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服务实体。每种类型的受监管金融机构的定义通常包含三个必须满足的要素:许可证要求;监管资本要求;活动要求。这些条件承认金融服务业独特的监管性质。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受监管金融服务实体的收入和利润完全被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
规则草案为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制定了七个实施步骤,该步骤与采掘业排除的步骤大致相同,具体如下:
第1步,适用范围测试规则。这是评估任何集团是否属于金额A适用范围的第一步。这意味着,只有集团在合并基础上(包括排除所涵盖的活动)或披露分部(适用例外分部规则)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时,才可能属于金额A适用范围。在适用金额A范围测试规则时,集团还需要考虑平均测试和前期测试的影响。如果该集团(以及任何披露分部,如果适用)不同时满足这两个范围门槛,则不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内,无需继续进行测试。只有当集团(或披露分部)的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时,才继续执行步骤2。
第2步:重新确定集团是否达到200亿欧元的收入门槛,即测试非受监管金融服务业的收入(集团或披露分部)。如果非受监管金融服务业的收入不超过200亿欧元,则集团(或适用例外分部规则的披露分部)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如果超过200亿欧元,则继续执行步骤3。
第3步:重新确定集团是否满足10%的盈利门槛,方法是剥离受监管金融服务业的利润(集团或披露分部),并测试该集团剩余业务的利润率。如果剥离后该利润率低于10%,则该集团(或适用例外分部规则的披露分部)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如果高于10%,则继续执行步骤4。
第4步:联结度和收入来源规则测试。只有来源于辖区的范围内收入超过商定的联结度收入门槛时,才能满足联结度门槛。在适用联结度测试时,不应考虑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所涵盖的收入。金额A收入来源规则将排除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所涵盖的集团(或披露分部)范围内收入。
第5步:在一段期间内,将确定和分配应税利润的规则应用于某辖区。这将与适用金额A的一般利润分配公式相同。在适用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时,将不考虑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条款所涵盖的利润。
第6步: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不会导致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涵盖的利润被用于消除金额A产生的双重征税,该利润将被排除在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之外。
第7步:提交必要的文件,以便于征管和报告。文件要求将在相关征管规定中明确。作为税务确定性流程的一部分,提交本文件的流程将在税务确定性的相关规定中规定。
规则草案同时对第2步和第3步之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的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了详细讨论。
根据规则草案,该文件中包含了一个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的附表,该附表提供了对设想的规则草案的描述和解释。除了以立法模板草案格式提供的关于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范围的定义外,本文件采用叙述格式。这是因为关于金额A立法模板的其他模块尚未最终确定,而受监管金融服务业排除条款的相应规定将以此为基础。
03
后续工作
针对支柱一金额A,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进行公众咨询,通过发布关于每个模块的工作文件,以便在工作完成之前快速获得公众反馈。这种方法不是等待一份全面的文件准备好,而是允许并行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按 2021年10月商定的时间表进行。预计,金额A的其他模块,比如预提所得税、消除双重征税、单边措施以及金额A税收确定性等立法模板草案也将会很快发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支柱一金额B,包容性框架将于2022年年中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并在征求意见期之后举行公众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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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柱二的应税规则(STTR),立法模板草案及其评注原定于2022 年3 月底发布,一份关于制定多边公约以促进STTR实施的公开讨论草案也将同时发布以征求意见(目前尚未发布,但预计5月份该能发布)。
大家如需更多信息或查询,可登陆OECD官网https://www.oecd.org/tax/beps/,也可发送邮件联系tfde@oec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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