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一[1994]96号 [1994]财工6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 60%征收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 60%征收的通知浙税一[1994]96号 [1994]财工68号
【发布文号】 浙税一[1994]96号 [1994]财工68号
【发文日期】 1994-07-14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布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外税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财务税务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1号《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地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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