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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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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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细化明确精简报送资料和申报事项、简化办税流程和办理方式、优化退税管理和提醒服务等事项。其中,自2022年5月1日起,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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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6号)
政策要点
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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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5号)
政策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缅甸生效情况,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延伸阅读
2022年5月1日起废止的税费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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