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7:09

财税字[1994]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96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4]96号
【发文日期】 1995-01-0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税字[1994]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