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6:49

[1995]财税政33号 浙地税一[1995]7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1995]财税政33号 浙地税一[1995]76号
【发布文号】 [1995]财税政33号 浙地税一[1995]76号
【发文日期】 1995-11-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5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杭州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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