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8 05:55:48

海口市纳税人都在问的留抵退税热点问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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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若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02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03
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该在何时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04
增值税留抵退税可以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减除,什么时候可以扣除?
答: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05
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报表怎么填写?
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主表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06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07
我公司既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申请退税有先后顺序吗?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08
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09
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会不会处罚?
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0
公司租员工的车使用,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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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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