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财税政4号 浙地税一[1997]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1997]财税政4号 浙地税一[1997]10号
【发布文号】 [1997]财税政4号 浙地税一[1997]10号
【发文日期】 1997-03-2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布本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82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治金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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