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5:15

财税[200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15号
【发文日期】 2005-07-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 30元 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28元 吨
延长油矿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元 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22元 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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