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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1:3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0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0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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