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21: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14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发1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的收费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中央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落在实处。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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