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9:4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5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大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新地税一字017号及区科委新科市字121号等文一并遵照执行。
附:财税字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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