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月览丨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及征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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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申报期限至5月19日
以下新政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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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税务部门及时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方便纳税信用修复企业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优化调整备案单证种类,丰富备案单证留存保管方式;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等相关内容。《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2〕7号
政策要点
1.《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
——苏工办〔2022〕11号
政策要点
省总工会于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0〕22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已实施的税费政策
锡小税也整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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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202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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