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9: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2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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