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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8:5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22号
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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