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8:19

浙政办[199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5]2号
【发布文号】 浙政办[1995]2号
【发文日期】 1995-03-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计经委、省体改委、省二轻总公司《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只翻印发各地存档)

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我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不清、效益不好、后劲不足,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加快城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城镇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全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促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增进效益、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正确引导。
2.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允许企业改制具体形式的多样化,又要注重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的规范化。
4.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配套和平稳过渡,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不断完善。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和必要程序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制要按照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与其相适应的改制形式。
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还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发展与优势企业、商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内外巾场竞争能力。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股东的不同,分别设置股权,并印发股权证书,加强股权管理。为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积极性,要鼓励职工个人特别是企业骨十积极入股,适当增加职工个人股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比重,增加企业骨干的个人股在职工个人股份额中的比重,但不强求职工人人入股。
量大面厂的“小、微、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别采取“租、包、并、转、卖、破”等多种改革形式,努力搞活一批,逐步关停一批。微利、亏损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由集体资产所有者择优选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合同,承包、租赁人要接受企业全部职工,缴纳一定的资产风险抵押金和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有的可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实行有偿转让,也可以引导它们互相合并,取长补短,优势重组;有的也可以出售给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集体经济组织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对于那些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亏损企业,应当坚决依法破产。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确保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处理好企业债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集体资产配置,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转让。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转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必须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原则上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出售,防止集体资产损失;三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提倡实行竞价拍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改制,均应由企业向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部分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各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抓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人员培训和完善内部管理等企业改制的各项基础性准备工作。
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改制,其资产都必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评估机构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1.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
2.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投资法人所有;
5.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6.企业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或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7.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8.企业各项贷款增值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9.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缴纳土地使用费。
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后,应办理法律公证。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集体积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然后妥善处理积累和消费、全局和局部、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自主合理确定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的比例。
企业应当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有权确定相应的工资总额,实行适合企业特点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具体分配办法。
为了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胜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其中厂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所得的份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份额的十倍以内;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倍,离职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分给职工的股利分配权不得继承、转让、赠与,职工离厂或者死亡即告终止。并应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仅限于当年税后利润扣除各种必要提留包括再生产投资后的部分。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股股金原则上分红不保息。在当前企业资金利润率偏低的情况下,为了鼓励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调动职工入股的积极性,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红利、股息并存。鼓励职工个人把分红所得的股利继续留在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由企业有偿使用;在企业扩股时也可转增职工个人股股本。这部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发展生产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此规定已列为2001年我省个人所得税清理政策之一)
(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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