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8: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30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1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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