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6 01:15:39

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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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已经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详情可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来啦,你想知道都在这儿~》),这期跟小编一起来学习新设立企业如何适用此项减免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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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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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C公司于2022年3月成立,3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设立时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3月23日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C公司2022年3月成立,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采用设立时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二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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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按期申报2022年一季度的资源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申报期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末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三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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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4月的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C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1-6月的房产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即2022年4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不得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四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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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即4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得再按次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况五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可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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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C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依照规定申报2022年4月的“六税两费”,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C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即2022年4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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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2.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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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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