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8:09

国税函发[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9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98号
【发文日期】 1995-03-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税函发[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