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5]77号
【发文日期】 1995-10-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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