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6]1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76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6]176号
【发文日期】 1996-09-2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平衡我省建筑安装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水平,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工程价款的2‰—5‰幅度内,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编者注:浙地税函[2010]244号第四条规定本条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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