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3:41

浙地税二[1997]26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7]26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7]267号
【发文日期】 1998-01-1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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