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3:21

浙地税二[1998]1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105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8]105号
【发文日期】 1998-05-11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文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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