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2: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4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t;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gt;的通知》(国税函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5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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