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1: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8]4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8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38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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