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0: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5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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