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1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075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7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8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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