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4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新地税二字4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8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商业储运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按合理比例分摊管理费16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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