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0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2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08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330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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