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2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在税前扣除的通知新地税二字12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向乌鲁木齐分厂提取管理费的批复》(川地税函420号)。鉴于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鲁木齐分厂是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的下属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准予四川佳丽消防器材厂乌鲁木齐分厂上缴的71万元的管理费,在2000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