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贴士 | “大病医疗”以人为本 绝非可利用“生财之道”
http://file.tax100.com/o/202204/30/692_1651257334889.jpg?width=1080&size=63467温馨提示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核查,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 军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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